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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推进,胜诉后的环境修复资金等款项如何管理使用,如何有效地用于环境的修复治理,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赔偿款项的使用管理还不十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的用途,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但对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归属、如何使用、谁来监督、谁来评估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细致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的使用管理也没有规定。
因此,各地对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的使用管理存在不同做法。如昆明市环保局开设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专门账户,对救济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无锡市设立了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环境修复。同时,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赔偿款项的管理也有不同做法。一是赔偿款项支付至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二是赔偿款项支付至财政局环保专用账户。三是赔偿款项支付至检察院指定的账户。可见,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使用管理不统一的做法普遍存在,容易导致环境修复款成为新的寻租空间,衍生新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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