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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官网获悉,3月24日,环保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民间环保力量,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
《意见》确定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落实综合监管,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意见》指出,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意见》因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
《意见》要求做好环保社会的组织登记审查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环保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环保部门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依法依规严格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对环保类社会组织成立的必要性、负责人的任职等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积极推进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级环保部门环保社会组织数据系统建设,为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
《意见》提出,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环保社会组织承担的环境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管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强化资金保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意见》提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规范、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建立开展环保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记者 王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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