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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利用职务便利为9家企业和个人在产品销售、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近243万元。昨天上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力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力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64岁的张力军是山东省莒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 公开资料显示,张力军1969年参加工作,2013年退休。他曾先后担任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国环境报社社长;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今年6月,张力军在北京二中院受审,当时面对指控,他表示认罪悔罪。在最后陈述阶段,张力军拿出悔罪书读了起来,他称非常后悔,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信任。此外,在庭上,张力军说道:“我认罪,无论法院怎么判,我都不会上诉。”案发后,张力军主动要求家人配合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13年2月,张力军利用担任环保局计划财务司司长,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环保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华龙环境工程公司、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副厅长姚某等9个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81万余元、美元5万元、欧元1万元及轿车1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927万元。
在其中一起受贿事实中,法院查明,张力军为北京华龙环境工程公司销售空气自动检测设备提供帮助,1999年7月和2002年上半年,张力军在其位于丰台方庄的家中等地,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8.6万元的捷达汽车一辆和人民币48万元。
在张力军的支持下,11个城市与李某的公司签订了购买上述设备的合同,李某的公司从中获利约二三百万元,1999年,其花十七八万元买了一辆银灰色自动挡的捷达车给张力军用,后张力军的亲戚把这辆车办理了过户。2001年或2002年,李某送给张力军48万元。
二中院认为,张力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力军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力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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