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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人民币,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但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刚刚获得“2014-201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的常纪文公开表示质疑,认为判决结果有违科学性。
据称,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即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有专家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被告投入运营设备是否会对虚拟治理成本产生影响提出专家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振华公司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按照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20日晚,常纪文通过微信群公开表示,“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人民币,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这个判决科学吗?”他分析说,大气污染物肯定扩散至德州以外,如北京,赔偿却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修复,合理吗?
“以前的大气污染,风一吹,早走了,修复个什么?修复地面沉降的污染?”常纪文说,“大气与水、土不一样,它无主,凭啥有人代表去要求修复?实话实话,我建议可提起禁止利用大气进行污染侵权之诉。”
常纪文还表示,国外公益诉讼侧重于行为禁限,“没听说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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