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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出台专项制度划定环保工作职责边界
发布日期:2016-03-30点击率:1386

  本报兴安3月29日电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兴安盟委办公厅、行署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下简称《工作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工作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以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核心,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工作职责》不仅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同时确定了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等3个党委职能部门和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36个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审判与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的出台,为兴安盟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对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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