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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率先开展环保督察,党政同责动真格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提出,从今年起,每两年对全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一遍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重要依据。
根据《方案》,督察工作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督察对象主要是九市一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察组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人大、政协相关委办室局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厅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主要由省环保厅现职副厅级领导同志担任。
督察工作的重点,包括国家和省里环保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省及环保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组织具体督察时,由省环保督察办公室根据督察对象实际情况,对上述督察内容进行分类和细化,进行必要的增补和优化,提高督察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方案》明确,督察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作为被督察地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交由省环保厅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省直相关部门组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和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地方、部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督察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被督察地方的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重要情况报省政府。督察和整改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根据《方案》,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等制度。督察对象的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同志不担任该地方、部门的督察组组长、副组长。(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曾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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