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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讯(特派记者张珺通讯员曾咏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简称《方案》)提出,从今年开始,每两年对全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一遍督察。督察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等的重要参考。
根据《方案》,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主要为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延伸至部分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据了解,我省的环保督察工作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省里对各地环保督察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督察起止日期根据实际安排,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省里还将不定期开展环保督察。
我省从今年开始的省级督察主要突出六方面的重点,即:1.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2.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3.环境质量改善情况。4.生态省及环保重点任务推进情况。5.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6.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方案》明确,环保督察结果会抄送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作为被督察地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和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地方、部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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