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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律师就“天津一法院现空中开庭奇案”接受华夏时报采访并发表评论!
发布日期:2019-02-28点击率:1493

  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律师就“天津一法院现空中开庭奇案”接受华夏时报采访并发表评论!

  近日,一则法律界的惊人新闻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即天津一法院现“空中开庭”奇案。华夏时报立即针对此次事件向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进行采访。

  新闻源链接

  http://www.chinatimes.net.cn/article/84201.html

  此条新闻一经曝光便引起轩然大波。

  而此案仅仅缘由一份法官的庭审笔录引发。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场的情况下,却在笔录上显示原告一方出庭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并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后经相关人员调取民航信息,查证原告当时正坐在航班上飞行,这就出现了“空中开庭”这一诡异奇案。

原告民航信息

原告开庭笔录签字

  此案疑点重重,经记者采访被告当事人时发现,为被告送达的第一次开庭公告中规定的开庭时间明显与法院内部登记在册的案卷内容有所出入。

  对此,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针对本次案件中的几个疑点作出了以下点评:

  一:公告送达旧地址

  贾启华律师: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白露的地址已经被更正,显然法院进行过调查,但仍旧采用公告送达。“法院的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采用公告送达。

  二:法院是否涉嫌伪造庭审笔录

  贾启华律师:如果航班信息确认真实,表示案件存在问题,需要监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院介入调查真实原因。“如果笔录作假,那么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三:公告送达后庭审时间变更的问题

  贾启华律师:民事诉讼对开庭时间要求严格,确定之后不能随意变更。尤其是经过公告送达的开庭时间,一旦变更,应把新的开庭时间重新公告。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任何诉讼程序行为的通知都要公告。

  而此次案件发酵后,河东法院官方微博在第一时间发布消息称本案已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调查程序,相关办案人员停职接受调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微博通报

  本案的后续发展情况我们暂不可知,但凯诺律师将会持续关注。

  如若调查确认其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坚决要求相关部门要将其严惩,以儆效尤,杜绝他人意图效仿之念,为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做个好榜样,让众多像被告一样的弱势群体均能得到法律的庇护。

  增强群体的法制观念,使其更能深入人心,并杜绝官方人员知法犯法等行为。这是我们凯诺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为之不断奋斗的目标与动力!

  最后,凯诺律师在此呼吁社会各界人士,面对违法行为要学会坚决说“不”,并且还要善于运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争做法律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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