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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团介入江苏洪泽湖退养还湖渔民集体维护权益纠纷案
近日,来自江苏省洪泽湖周边泗洪县的渔民同胞沈先生等人通过网络找到本所律师,说他们当地搞退养还湖治理,要求渔民退出养殖,把养殖水域交还给政府。在补偿安置这一块,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政府确定每亩养殖水域补偿三千元。沈先生等人世代都是渔民,在洪泽湖水域养殖螃蟹为生。早年他们都是生活在船上,以船为家,靠水吃水。他们在岸上并没有土地,所经营使用的水域就是他们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去年,大家在政府的怂恿下,都签订了退养还湖补偿安置协议,但是事后大家都觉得协议确定的补偿款数额太低了,完全不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沈先生等人问,事情还有救吗?
本所姚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后,发现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该文件规定,因各种原因占用养殖水域进行补偿时,由省级渔政管理部门直接规定每亩水域的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被收回养殖水域的占用补偿费等于补偿标准基数乘以等级系数再乘以养殖水域面积。也就是说,决定养殖水域补偿款数额的三个因素,其中一个(面积)是客观存在的,另外两个(标准基数、等级系数)是由省级渔政管理部门直接规定的。这相当于每亩养殖水域补偿多少钱,完全由省级渔政管理部门决定,而不是采取评估等公平合理方式确定。姚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征收或者收回公民财产的时候,应该采取恰当方式确定被征收(收回)财产的价值,尽量做到充分合理补偿,不能因为征收(收回)降低被征收(收回)人的生活水平。就如同在征收房屋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都应该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的方式来确定房屋的市场价,这样才是合理的。征收其他财产时,比如地上种植的果树或者其他经济作物,也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确定价格,也要评估,这是各地通常做法。除非有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直接定价,就好像征收农用地时,国务院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省级政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文件,直接规定各片区(通常以县乡为单位)农用地价格,在实际征收补偿时,就不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各户土地的单价了。这是为了操作简便,为了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效率而在立法上作的安排。但是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省级或省级以下政府直接规定养殖水域的价格,那么江苏省政府在缺少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授权渔政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养殖水域单价,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严重违背法治原则的。行政机关能够行使什么权力,要看法律给它什么权力。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坚持的原则。沈先生等人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协议里有关养殖水域的单价太低了,政府无上位法授权直接定价,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大家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的合法性问题,大家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现在,沈先生等人已经委托本所律师处理本案,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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