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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重庆市万州区的张先生最近到我所咨询,说自家三亩多耕地被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强行占用,供企业建设养猪场了。张先生所在村委会让各农户在土地流转委托书上签字,所在村委会再与镇政府和养猪场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将一百多亩土地流转给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作为养猪场用地。政府每年按照每亩地五百元的价格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张先生等人认为,自己种植水稻一年一亩收入都远不止五百元,如果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收益还将更高。流转土地将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张先生等人不同意流转土地。但是地方政府组织人力、物力强行清除张先生土地地表,强行圈占土地。
张先生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当事人拆除建设在自家耕地上的养猪场厂房,并返还土地。前不久,张先生收到了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在一次与当地相关人员的电话通话中同意政府流转土地,属于对土地流转合同的追认。张先生觉得很冤枉,自己并没有同意流转土地,只是在与相关人员的电话谈话中提出了相应的条件,自己同意流转土地是有条件的。
本所姚律师经过仔细分析电话录音份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先生通过电话追认土地流转合同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张先生打电话给相关人员是希望政府及时解决企业违法占地的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张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即要求给置换地或者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款。满足自己提出的条件,那么就同意流转土地。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不会同意流转土地。张先生所谓的同意土地流转,是有条件的。在条件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迳行认定张先生追认流转合同,没有事实根据,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张先生在与相关人员协商不成时,继续上访并最终向法院起诉就充分说明张先生的真实意愿。且土地流转合同依法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张先生即便通过口头追认,也不产生订立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姚律师还指出,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可以认定,张先生耕地属于基本农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上是不允许建设养殖场的。张先生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秩序,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张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