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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过行政案件的人都知道,在行政案件中主要的救济手段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通常对当事人而言有更多的参与感,因此,很多人在遇到行政案件时相信行政诉讼的人往往超过选择行政复议的人。今天凯诺律师就带大家来研究一下行政复议真的有必要吗?是不是行政诉讼就一定比行政复议效果好?
首先,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通常,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通常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行政复议的提起时效相对而言较短,因此,如果想提起行政复议,一定要趁早。
其次,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些部门提出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其实是上级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在以往的行政复议中,一些复议机关为了逃避履行法定职责,通常会对复议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导致行政复议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它真正的作用,而在《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对于复议维持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将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共同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复议改变结果的案件,当事人对复议改变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选择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对于复议不作为的案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因此,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下复议纠错的几率大大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复议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标。
那么,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该如何选择呢,一般而言,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行政复议通常在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九十日内即应当作出复议决定;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因为行政诉讼通常开庭审理,因此,一审判决通常在六个月内作出,而二审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在时间成本上更胜一筹。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选择维权程序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即便是行政复议失败了,仍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实现维权目的,因此,行政复议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而言都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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