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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系浙江省新昌县某村人,在村里有合法的土地。
2018年8月6日,镇政府、村委会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也未经何先生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擅自将何先生家门口粮地里的桑树和农作物挖掉。在此之前何先生因当地政府部门征地问题已经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维权,何先生将上述情况告知和律师后,和律师指导何先生报警处理,故何先生于2018年8月10日拨打110电话报警,向接警人员详细说明了具体案发地址,请求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但该派出所却未进行任何调查处理,只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却未盖有公章。和律师建议何先生再次找到该派出所接警人员,要求其就本次报警给予何先生一个书面结论,故其才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和《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中回复报案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调查处理。
面对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不作为,和律师向市公安局邮寄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撤销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理由为何先生的合法土地及地上物被毁坏,属于公民财产受到侵犯,该不法行为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故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复议期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认为何先生被毁损财物的土地属于镇政府征用的地块,不属于报警人。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何先生的合法财物被损毁,该报警内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故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错误。同时,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应当加盖派出所的公章,而其加盖的是县公安局的公章,故其程序错误。最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决定撤销了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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