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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谈如何在征地活动中赢得主动权
发布日期:2017-10-30点击率:1072

  征地活动的出现让城市不断以新姿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面前,也让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因为征收而改变了自己的生活状态,也有一些人因为征地而流离失所,走上上访的道路。征地矛盾越来越突出,而如何在征收活动中赢得主动权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愈发重要,今天,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杨小燕便来跟您探讨如何在征地活动中赢得主动权。

  专业拆迁律师杨小燕讲到,首先,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征地行为首先是政府行为,因此,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只有经过层层审核并最终确定才可以将相应的地块纳入征收的范围。而征地审批并非易事,在我国,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都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而除上述土地外的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以及低于70公顷面积以下的其他土地都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了这些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一书四方案的要求,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在杨律师的办案过程中也见到过一些征地活动中存在着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一系列乱象,而政府部门的这些行为在日后都可以成为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的突破点。

  在经过审批过后,将进入公告程序,对集体土地而言,通常称之为“两公告一登记”,所谓两公告即是指:《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而一登记是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此环节的目的在于提前告知被征收人关于征地的种种细节,包括搬迁地点、补偿方式、拆迁时间等等。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而且对于未公告的,被征收人或其他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公告,也有权拒绝进行补偿登记。而公告一出,便会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始找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补偿事宜,杨律师提醒大家,在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切勿盲目签订补偿协议,一旦签订了协议,被征收人的主动权将完全丧失,同时失去的也包括同政府部门谈判的筹码,也许有被征收人会说,自己是被迫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以主张协议无效或者撤销补偿协议,尽管在法律上有一定依据,但若想百分之百取得诉讼的胜利绝非易事。况且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人将着手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待补偿款打入您的账户,拆除工作必将开始,这时,您再着手维权工作已为时太晚。况且在征收方看来,他们的程序完全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而您的手中却早已失去了谈判的筹码。因此,征收补偿是大事,切忌人云亦云随大流。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审批是征地活动的开始,而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活动中最后的底线,把握好补偿协议,便在整个征地活动中握得主动权,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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