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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活动中,农民作为被征收对象,征地行为直接对其产生影响,而农民若在整个征地活动中参与的力度,也往往决定了最终农民的权益能否得到合理的保护。在我国的征地实践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却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主任认为之所以农民权益容易受到侵犯是因为农民在整个征地拆迁活动中的参与度未能得到保证。
首先,我国当前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主要限定在前期工作中的听证权利中,而且,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农民在前期工作中的知情权,但实际操作的效果并不佳。在征地过程中,若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应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参与土地征收前期的工作,就征收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很多地方往往变相剥夺了此项权利,在征地公告前,不征求大家意见,不组织听证会,直接作出征收公告,百姓权利沦为废纸一张,原本主动参与的权利却成了被动接受的活动,如此这般,农民权利的保护从何而谈。
其次,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的另一方面是对土地征收内容的获取,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就是这一简单的程序,农民的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在征地过程中,大部分的百姓听到征地的信息都是通过道听途说,只有到了真正搬迁的时候甚至强制征收的时候,农民心中的疑惑才真正得以证实,然而,这个时候对于农民的权利而言,强制征收已成事实,前期的权利救济便无从实施,农民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房屋一夜之间夷为平地,看着Q自己辛苦劳作的农作物遭受毁坏。
最后,是补偿款的发放问题,也是许多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发多少怎么发都与农民百姓息息相关,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说明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确定后,应该征求农民的意见,以保障农民的参与权。
在贾主任所接触到的征地拆迁中,也不乏有未进行过听证和两公告的情况,这些行为严重侵害着农民百姓的权益,也在另一方面打击了农民参与征地拆迁活动的积极性,若长此以往,无论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建设,都有不利影响。
贾主任认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农民的参与度,政府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地工作,百姓积极参与征地活动保证自己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村集体内部的组织制度,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打击村委会“一把抓”或勾结他人侵害百姓权益的现象发生。此外,完善我国对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改变现有的对土地征收分散、凌乱缺乏体系的法律法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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