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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谈“第八纪要”
发布日期:2017-03-24点击率: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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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讲到,《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出台,是我国法院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结果,更是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此次会议纪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审判工作积极顺应实践要求,更好更有效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决心。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讲到,此次《会议纪要》分为八个部分共36条,涉及婚姻家庭、侵权、房地产、物权、劳动争议等领域,同时,针对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还强调,此次《会议纪要》对于土地征收征用的指导意见主要在“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节,其中,对农村土地房屋买卖、违法建筑等相关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提出了指导意见。针对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的争议,《会议纪要》提出:“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会议纪要》中涉及到房地产方面的问题,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启华律师就《会议纪要》的内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此次《会议纪要》的重点集中于房屋买卖和宅基地流转问题,房屋买卖的核心要义是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协调问题,维护了物权法定和物权优先的原则,更为强调房屋的公示效力,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流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所采取了试点与非试点双层面的政策,在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而对非试点地区的交易流转仍要保持原来政策的连续性,秉承最严格的原则不松懈。对于违法建筑所产生的纠纷,此次《会议纪要》合理确定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意在避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从而对被征收百姓的房屋准确定性,避免因错误认定而少给或不给土地补偿款。

房地产无论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还是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方面都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审理的成败不仅关乎着我国的经济政治,也影响着百姓的生活,此次《会议纪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环境下对房地产问题的关注,也体现出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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