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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团时祯奎律师讲到,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就这一点在许多后续的法律中也加以强调并延续。譬如《土地管理法》中也提出了按照土地征收的用途给予补偿。《物权法》中也有公共利益的体现。虽然征收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从目前的土地征收实践中,非公益性项目征地的现象也极为普遍。
凯诺拆迁律师团时祯奎律师认为政府征收土地用于公益项目建设,无可厚非的,但是非公共利益或者商业利益目的的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性,当前理论界对这一问题态度也必将暧昧。我国目前就是否应当遵循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学者认为,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无需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但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应公平公正,不能因为政府征地用途的不同而给予被征收人有失公平的差别对待,既然国家法律中规定了公平补偿,就没有必要为此而区分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况且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并不清楚,并非国家所实施的项目就一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若要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很难囊括所有的公益项目,而若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则有以偏概全之嫌,因此,只能采取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体例来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机制及程序,由被征收人来认定政府所实施的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征收征用的实质是对被征收人权力的剥夺,因此应当对公权力有所限制。若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规定,则可以对征地过程中宽泛的政府自由裁量权有所限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公权力的滥用,避免政府随意征地的行为,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更能使被征收农民信服,也是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在征收过程中,百姓都希望可以通过征地获取一定的利益,提高补偿价格。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征地补偿的来源多数来自于税收,提高补偿的同时也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此外,由于土地用途的不同,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损失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出于损失与收获成正比的想法,也应当严格区分不同征收类型对失地农民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条件。
凯诺拆迁律师团时祯奎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的立法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保障土地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无论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非公益目的只要有利于实现该价值即可。而征收用途的不同带给被征地农民的损失所存在的差异,是征地补偿的设置问题,不能够成为影响我国是否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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