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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解读:《民法总则》第117条
发布日期:2017-03-21点击率:818

-------------“公共利益”能否阻挡得了商业利益下的拆迁?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律师讲到,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第117条是最大的利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第117条并未出现在2016年7月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中,而是在2016年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时,但是直到2017年3月15日,这一条文的出现取得了代表们的共识,都没有任何改变,最终被固定在了《民法总则》的正式条文中。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律师讲到,虽然2007年的《物权法》第42条已经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需要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是这次《民法总则》第117条的规定,仍然非常有意义,正如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的司长魏莉华所说的“这些规定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意味着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民法典的高度”。

《民法总则》第117条包含三个部分:第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公平、合理的补偿。第117条具有总则的概括性,不仅涵盖了《物权法》第42条中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也包含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条中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这一条文从根本上要求所有征收的前提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不同的主体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同,但是也都知道公共利益的征收天生排斥商业利益的征收。

根据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律师多年从事征地拆迁的律师代理工作来看,在地方土地财政的阴影下,诸多征收行为都裹挟着商业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被虚构,征收变成了一种博弈。这种博弈下,老百姓天生是弱势群体。但是鉴于征收的强制性,老百姓无法决定自己财产的去留,最终只能坚守公平合理补偿的心理底线。

《民法总则》的出台,让被征收人获得了尊严和希望。“在物权中,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是当事人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权。民法总则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相比《物权法》里的‘足额’补偿,民法总则表述的‘公平合理’补偿要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的司长魏莉华指出,将征收征用补偿原则从《物权法》上升到民法总则,使其在整个民事法律的分量得到提升,“这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律师最后讲到,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我们希望在接下来出台的《民法总则》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将“公共利益”进一步细化,使得被征收人在面对非公共利益征收时,能够自由的决定是否同意被征收,能够非常有尊严的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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