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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发布日期:2015-09-22点击率:1770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1日讯 近日,漳州市龙文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松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10月以来,李某松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建设任何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螺丝、机电产品和钢管家具配件等电镀生产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通过车间外的PVC管直排外环境。经漳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鉴定,废水中有毒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1.7倍。案发后,李某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很后悔,自愿缴交生态修复基金5万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松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从修复生态环境、维护自然和谐的角度出发,判决中将被告人缴交生态修复基金的行为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让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体现。

  (吴卓琦 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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