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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中,房屋附带的院子有没有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24-11-15点击率:28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中,房屋附带的院子有没有拆迁补偿?

  农村房屋一般都会附带着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院子的作用对农民老百姓来说可有着很重要的分量,不仅可以利用院子晒粮食、打粮等,还可以用院子,让老百姓的生活更加的惬意。

  但是在农村房屋被征收后,我们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在补偿安置时,征收方往往不会将院子纳入在补偿范围内,给农民的只是房屋的补偿。

  近日,山东省的林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其在山东济南有一处宅基地,2021年,当地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决定征收其所在村部分农民老百姓的宅基地,可是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林某得知,所有的院落均不予补偿,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其没有与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林某看来,院子是农村房屋的组成部分,更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当初院子也在审批的范围内,为何现在遇上拆迁了却不给予院子的补偿。

  那么,农村房屋遇上拆迁后,院落是否有补偿呢?

  首先,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土地时,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来看,院子究竟有没有补偿,法律法规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很多征收方就钻了法律的空子,以各种理由拒绝将院子纳入在补偿范围内。

  但是,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对空地、院落是否有补偿给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也不能作为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不予这部分补偿的法律依据。院子作为农村房屋的组成部分,其与房屋自然也是分不开的。

  因此,在遇到拆迁以后,自然也需要对院落、空地进行补偿,不予补偿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当农村房屋所占用土地已经在征收之前被纳入在城市规划区的内时。

  当然了,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也有院子的话,那自然也是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就对此进行过如下的答复:“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该给予的补偿一定要全部给到被征收人,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大家若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