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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拆迁协议上要有什么内容?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拆迁协议上要有什么内容?
征地拆迁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将所有的事项都要明确在协议里面。
但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为了能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项目,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方式,企图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或者说是口头上答应了被征收人提出来的要求,但并没有将所答应的事项填写在书面协议上,反而拿着什么都没有的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签,之后马上强制拆除房屋,强制占用土地。
可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房屋征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双方在协商好补偿事宜之后,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将所有的拆迁补偿款支位到位之后,征收方才能推进征收工作。
也就是说,征地拆迁只有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给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补偿下,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才算是合法,如果补偿没有给到位,或者说是拆迁协议是空白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