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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多见,这一份文件并不是每一位被征收人都会收到,该文件一般只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那么,就可能会收到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征收方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事实上,征收方作出该文件的目的就在于想通过这种方式,强迫被征收人尽快完成搬迁,让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快实现征收目的。
但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影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文件,只要被征收人收到,就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所以,严格来讲,征收方不是想怎么作出该文件就怎么作出该文件的,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在作出之前,下面的征收前置程序必须要依法落实到位,否则即使作出,只要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都有可能被法院撤销或是确认违法。
一、有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均需要在阳光下进行,该公布的征收信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法公布,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不能让老百姓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征收大家的土地、房屋等。
土地征收中,一般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征收方需要在拟定的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的调查时间和工作安排等,同时还要告知大家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等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主要体现在征收方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依法主动公布补偿标准、征收目的、补偿方式、救济途径和期限等等。
征收方在未完全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时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作出程序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可以先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有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自己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补偿方式是什么等,如果没有,建议被征收人马上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有没有履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一般主要体现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方按照法定程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村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那么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广大被征地农民举行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听证程序也是法定程序之一,如果大家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那么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听证。
但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还可以要求听证,而且就听证而言,征收方甚至都会选择性遗忘该程序,要么就是以各种借口拒绝举行听证会,这显然是征收方未将征收程序履行到位,倘若征收方在此种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之后,就需要马上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没有履行实地对土地现状调查程序
除此以外,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还要看相关部门有没有履行实地土地现状调查程序,和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征收方需要实地了解土地的情况,包括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位置、土地权属、土地面积,苗木的种类、数量等,同时如果有房屋的话,还要弄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的用途、房屋面积,同时还要实地弄清楚未经登记房屋的情况,包括是因何种原因造成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等等问题。
一般情况下,这些信息都是需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与被征收人一起实地确认的,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只依据几张图片或是仅凭别人的口述确认土地、房屋的信息,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程序则是没有履行到位,而且这种确认方式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一定要马上审查相关部门是否有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了解,是否当面与自己确认了相关信息,如果没有,还是那句话,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