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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应该是在什么时候?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可不是征收方想什么时候评估就能什么时候评估的,从原则上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应当是在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当日,也就是需要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我们打个比方来说一下,比如相关部门在2024年9月6日因公共利益需要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那么,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需要马上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而不是几年后。
所以,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这个评估时点有没有落实到位,如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且也没有评估机构人员马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而是好几年后,才开始评估,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评估机构究竟是以哪个时间节点来进行评估的。
一般而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不是唯一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标准,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几年后才开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那么就要看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的几年里,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如果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比几年前高了不少,那么就不能再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了,相关部门就需要另选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倘若评估机构坚持以几年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很不公平的,且也可能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针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法院也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目大小、征收项目实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方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日或者补偿决定作出日甚至实际货币补偿款支付到位日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迟迟没有启动下一步征收程序,或是因补偿问题,其迟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几年后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补偿决定),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思,需要另选评估时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评估时点,与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时点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一样的。虽然产权置换只需要提供安置房,但是这个安置房的价值应当要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相等,也就是说,产权置换一般是按拆一还一进行,但这个拆一还一是按被征收房屋土地的价值来算的,而不是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如果被征收房屋所在位置比较繁华,是市中心,而安置房位置则比较偏远,虽然房屋面积相等,可价值不等,此时征收方就需要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总之,征地拆迁无小事,只要有一点不合法,都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大家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要是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万不可拖延,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