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合村并居等项目被征收,但也有的农村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关部门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纳入在征收范围之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被实际占用土地,多年以后,才再次启动征收工作,那么此时应该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的话,那么一般被拆迁后,自然也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征收,且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我们之前也都有说过,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的。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不过,虽然集体土地征收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房屋或是城市郊区的房屋拆迁就只能按照集体土地性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了,如果该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在此次征收之前被早早地划入在城市规划区内,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而且,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曾明确指出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不仅如此,相关的裁判案例中也对此有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在好多年前就将征收地块已经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并没有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又或者说是当时只征收了部分房屋,又留下了一部分房屋或土地没有被征收,但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部分房屋的土地已经被划在了城市规划区域内,而且周边也都建起了商业楼等,那么此时若想再征收该农村房屋或是土地,一般情况下则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了。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仍然以集体土地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则是很不公平的,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征收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在确定征收范围几年后才正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话,那么倘若还按照以前的补偿标准进行,或是还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那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