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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房屋被拆迁,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实践中,如果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马上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之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异议,在公示期届满之后,评估机构需要将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较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需要马上将分户评估报告再次转交给被征收人。
相信大家应该都深有体会,就是许多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都会认为评估结果往往不是自己心中所想的那样,往往比实际情况要低。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对收到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先审查一下该文件的合法性,看看该分户评估报告中有没有具体的事项,看看有没有将应该纳入补偿附着纳入在补偿范围内,也就是评估范围内,如果没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如果认为该分户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内容有误,整体的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的情况,那么,其可以在收到该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要求他们重新作出评估报告。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下,申请复核时最好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以让他们重视起来。
一般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核文件时,应当要在收到该书面复核文件之日起的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经过复核之后,如果改变了原来的评估结果,那么,应当要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如果没有改变评估结果,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二、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在收到复核结果之后,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认为复核结果仍然不合理,对自己非常不利,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在收到书面的鉴定申请之后,应当要在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
事实上,评估报告中的结果合不合理,与评估程序、评估方式等都有着很大的因素,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个不合理的评估结果,其整个评估程序中多少都会存在一点问题,或者说,评估方式肯定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比如明明是住宅,需要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可评估机构却偏偏以成本法进行评估,那么评估结果显然对被征收人是不利的。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在评估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整个评估程序,包括评估方式,一旦发现评估方式存在错误,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要他们更换评估方式,重新对自己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申请鉴定之后,如果评估报告结果仍然没有改变,也就是,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此时,征收方就有可能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置。即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会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这是必须要有的内容,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自己争取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评估阶段影响被征收人的实际补偿利益,该阶段也是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虽然在评估阶段,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一些权利,但往往落实不到实践中,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往往是由征收方直接选定。
所以,大家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格外地注意,一旦发现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选择权、参与权等,那么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