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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可以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发布日期:2024-04-24点击率:241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可以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就当下而言,越来越多的建设活动都需要用到土地,比如修建高铁、扩建高速公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教育、文化、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等都要用到大量的土地,少则几十亩,多则上百亩土地,一旦这些基础性建设活动用到土地,那自然就需要征收农民的承包地、林地、草地等,不能说占就占。

  说到征收农民的土地,自然就会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土地征收应当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推进征收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但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征地补偿费一般是给予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尤其是土地的补偿费,土地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是只给予享有本村集体内组织成员身份的人,这是拿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前提之一,如果农民不具有本村集体内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那从原则上来说,其就有可能拿不到这部分补偿。

  近日,河南商丘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据这位当事人反映说,自己家的三亩土地因修建高架桥被征收了,在谈到补偿的时候,却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当地村委会一直认为自己的女儿的丈夫是上门女婿,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以就一口咬定不予补偿,即没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是其认为,其女儿的丈夫已经在本村生活了十多年了,如果村委会不予补偿,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有没有补偿一定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村委会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肯定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但这里凯诺律师也提醒大家一下,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及时审查自己是否享有该村村集体内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或是提前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别遇到土地征收以后被村委会牵着鼻子走。

  那么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简单点来说就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只能是在本村集体内一直生活且劳动的人,不过最终是不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认定。

  既然土地补偿费等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是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进行的,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认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事实上,当前我国法律并不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给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且在新的土地承包法中,也没有针对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通过指引性条文进行了立法留白。而且,地方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也因每个地方有着不同的传统观念及历史习惯,所对外嫁女、上门女婿等某些特殊人群身份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但通常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应当是以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和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结合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对其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来认定。一般原则是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农村集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以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

  简单点来说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主要是以户籍来认定。如果该被征地农民的户籍登记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情况下,那么,该村民就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当然了,只以户籍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农民也是不公平的,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还需要考虑到该村民是否在该村实际生活、生产,如果一直在该村生活、生产等,那么,从原则上来说也应当认定为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比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外嫁女、上门女婿这类人群,如果出嫁后其户口仍然在原户籍,或者说上门女婿的户口仍然在原籍,但其进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后,一直实际生产、生活,所以按理来说,其就具有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凯诺律师在这里结合办案的情况等,为广大被征收人简单地整理出了以下几个可以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或是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的情况,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可以一一对照,看看自己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人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如果村民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常年不在户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村民,在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3、因考上大学或是当兵等原因注销、迁出原户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在该村内常年生活的村民,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另外,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村民,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也就是女方从自己村庄内嫁入外村之后,如果常年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实际生产、生活,即便其的户口未迁入男方家里,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从进入该集体经济组织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总之,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说的是,村委会只以户籍不在该村为由,拒绝对外嫁女等这类人群进行补偿,或者说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安置等,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是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时,广大老百姓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