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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被征地农民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怎么办?
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怎么办呢?分两大部分
一、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
1、有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
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可以先查看一下该文件中有没有相关部门的红章,如果没有,那说明该文件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第一时间要先看一下有没有红章,如果没有可以拒绝签收。
2、有没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非是相关部门想什么时候作出就能什么时候作出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也就是说,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首先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比如有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救济期限等。
如果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这份文件之前,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上述事项等,那么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此时,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从法律上面来讲,则是不合法的。
3、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选择权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现状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需要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到其中,而且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表与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评估机构需要由被征地农民协商选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或是为了在土地征收中获取不当得利,减少征收时间,便会直接省略掉这一法定程序,然后仅依据图片,出具土地现状调查表或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是自行确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但是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更是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选择权的行为。因此,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仔细回想,自己有没有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过,或是有没有与征收方一起实地查勘土地现状调查等,如果没有,便收到这样的一份文件,那作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则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
4、有没有收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般情况下,在被征地农民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先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实践中,经常有的征收方在未履行这一步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直接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就是说,征收方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并没有依法依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是略去了这一步骤,直接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民作出本文件中我们说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则大大的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作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则不合法。
5、补偿有没有落实到位
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将补偿全部落实到位之后,才可以正式开工建设,在补偿没有到位之前,无论是谁,无论是因什么项目都不能申请报批或是实际占用土地。
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会为了尽早实现征收目的,直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或是补偿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行占用土地,这显然跟“强盗”没有多大区别,显然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依法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及时地审查征收方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有没有完全将相关的征收程序落实到位,补偿落实到位,如果没有,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确认该文件违法,或是要求法院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