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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征地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都由谁来负责?
发布日期:2024-01-23点击率:282

  北京专业征地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都由谁来负责?

  耕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就相当于农民老百姓失去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可是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所以,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农民老百姓因征收没有了宝贵的土地。说到征收,想必大家都知道,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不能白白地占用农民老百姓的土地,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农民,即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那也就是说,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遇到土地征收以后,广大农民老百姓一定要注意。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土地征收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纠纷,不是补偿标准不合理,就是相关征收程序没有落实到位,有的征收项目,老百姓压根就不知道具体的征收事项,包括征收主体是谁,具体负责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又是谁,补偿标准又是多少等,老百姓对此是一概不知,这就导致被征地农民在以后的征收过程中,就有可能会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等情况。

  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南宁市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中就负责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具体负责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等大家经常问到的一些问题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的补偿工作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审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七)核定征地拆迁安置人口并予以公告;

  (八)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核准批复文书;

  (九)负责安置物业建设并核定建设安置物业成本;

  (十)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物业的经营、出租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一)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土地征收公告,针对被征地农民没有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地是负责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是其他相关部门,如比如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其作出主体是镇政府,或者说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是村委会、镇政府等,那则是不合法的,说明此次土地征收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

  二、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相关文件的复核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发布;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复核;

  (三)组织开展征地听证;

  (四)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复核;

  (五)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复核;

  (六)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行复核;

  (七)组织开展征地报批相关工作。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主要是负责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复核,以及在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情况下,组织大家听证,以及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行复核等工作。

  三、征地机构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

  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是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受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二)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开展联合审查论证;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指导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办理补偿款预存手续;

  (五)组织征地协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七)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八)拟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九)发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或履约催告书;

  (十)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涉及的每户人均被征收土地面积等情况;

  (十一)开展征地成本结算,负责核算建设安置物业费用,并列入项目征地成本;

  (十二)整理征地档案并录入南宁市征地拆迁信息管理系统。

  也就是说,征地机构(拆迁办)在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耕地情况进行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

  凯诺律师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征地机构还是拆迁办均需要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授权,需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大家在遇到征地机构或是拆迁办来家里调查情况时,可以先跟他们索要这一份文件,或是相关的证明,如果征地机构或是拆迁办没有,那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另外,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主要负责协商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包括协助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等情况等。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发现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是在具体补偿安置的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