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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征地拆迁补偿原则是什么?
在农村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当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后,或是在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时,相信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会有一个很直观的感受,那就是“拆迁补偿怎么这么低”拆迁补偿低,拆迁补偿不合理,导致许多被征收人就会对征收方拿过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而不见,直接拒绝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相关部门来提高拆迁补偿。
事实上,想必大家应该也都知道,《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补偿原则。所以,大家在看到补偿标准后,可以依据以下两个原则来判断补偿是否合法,如果补偿不合理,明显低于以下两个征收原则,则需要弄清楚补偿低的原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是不可以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的,这是最起码的,而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则是不可以低于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倘若周边每平方米为6千元,那起码也得按照这个价格进行补偿,否则就对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就不合理)。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补偿明显不合理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先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千万不要委曲求全,否则就会对自己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