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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哪些土地才会被纳入在土地储备范围内呢?
近日,南宁市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中的内容来给大家浅析一下。
一、关于土地储备的范围
根据《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收购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依约退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约收回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利用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成片征收的土地或是转用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缴纳土地价款,依约退回的土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等收回的土地都可以依法纳入在土地储备的范围内。
实践中,老百姓在遇到土地储备的活动时,一定要及时地审查自己是否属于土地储备的范畴,倘若该土地自己依然享有土地使用权、有依法缴纳土地价未,并没有闲置等,那么却在土地储备过程中被收回,建议老百姓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