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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师:这两种房屋拆迁时可能会没有补偿
发布日期:2023-10-12点击率:308

  北京房屋征收律师:这两种房屋拆迁时可能会没有补偿

  房屋被征收人之后,征收方通常都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的情况,依据《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但前提是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

  所谓的合法建筑一般来讲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而且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的房屋在拆迁时才会有相应的补偿。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下所建的房屋,那么在拆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第一种,征收范围确定后建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了征地拆迁范围,那么被征收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进行任何行为了。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不仅如此,在地方法律法规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凡是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建设、扩建、翻建的房屋或是在土地上种植各种果树等青苗的,在征收时一律会不予补偿。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千万不要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违反法律法规抢建、扩建等,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第二种,违反法律规定所建的房屋

  这种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其实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审批过程比较的慢,所以许多老百姓或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赶工程序往往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但是当这类房屋一旦遇上拆迁,那么很有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指没有办理相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而建造的房屋,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建设房屋之前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不要在征收范围内抢建、扩建、抢栽、抢种等,否则不仅在拆迁时会没有补偿,而且还可能面临着房屋被拆被处罚的局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