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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指导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安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只要广大被征收人针对相关部门的违约、毁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通常都应当会依法受理,并依法判决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当然了,实践中征收主在补偿落实方面,不光会存在毁约、违约等情形,实践中,有的还会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将被征收人已经签上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又拿回去在上面擅自涂涂改改的,变更、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可能会结合实际的情况,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协议义务,当然了被征收人自己也可以要求改变补偿方式,比如协议中约定的是在12个月内交付安置房,但是在这个期间,相关部门并没有兑现自己的约定,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自己进行补偿,同时,还可以要求在此期间因征收方毁约给自己带来的一切违约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