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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律师:未拿到征地文件、未给予农民补偿,村委会就要重新分地?被征地农民最终取得胜利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征收方只能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拿到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征收行为,实践中,如果没有拿到征地批复文件,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则是不可以进行建设的,而且最主要的一点是,新法实施后,要是补偿安置没有落实到位,相关部门也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即不得申请征地。
可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以项目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项目工期比较紧张,不能耽误等为由,便在确定了征收范围之后,马上在没有拿到征地批复文件、没有给予被征地农民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开始在所占用的土地上开工建设了,很显然,这种行为明显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6年,某市某县相关部门因要建设铁路,占用了该市两村庄的土地,而王某的土地也在被征收的范围内。但是相关部门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并没有给予王某以及其他村民任何的补偿,而王某在此次征收中,也没有见过任何的征地批复文件。
面对相关部门没有拿到征地批复文件就想要占用自家土地的行为,王某也是没有办法,只能先静观其变,但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2016年10月,当地相关部门在没有给予王某等村民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便强行推平了村民的土地,大量的青苗和口粮被毁坏。
看着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王某等人深知自己处在一个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如果与他们就这样对抗,问题肯定是得不到解决的。于是王某等人便决定寻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自己。
经过网上的一番查找,王某等人决定先联系办理征地拆迁二十余年的贾启华律师。其在与凯诺律所贾启华律师取得联系后,就自己的问题十分详细的与凯诺律所的贾启华律师进行了沟通,而贾启华律师也针对王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解答。
王某等人在听过凯诺律所贾启华律师的解答后十分的满意,随后便不远万里来到了北京,当面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与凯诺律所的贾启华律师又再次进行了沟通。
在沟通过后,王某等人对贾启华律师给出的维权方案十分的认可,于是便于当日与凯诺律所的贾启华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维权过程】
凯诺律所贾启华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前往王某等人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凯诺律师发现了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并没有获得农转用地的审批文件,同时也没有获得国土资源部先行用地的批准文件,并且迫于未被征收土地的村民要求按照人头分钱的压力,相关部门未将土地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相关部门严重违法行政。
回京后,凯诺律师又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中所获得的材料,对本案再一次的进行了分析、探讨与整理,并且最终认为,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违法行为。首先,相关部门存在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其次,被征地的村集体与村民在土地被征收且实际占用之前,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并且还在这种情况下,肆意毁坏地上青苗,破坏土地性质等。再者,相关部门未责令村委会立即停止对王某等人承包土地的非法重新发包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村委会没有权利随意调整承包地,就算其有权利,其也不能以土地被征收等理由,强迫农民交出土地,重新分配。本案中,村委会强行分配承包地的行为已经明显侵害了村民的权益。
本案中,相关部门为了剥夺承包户获取征地补偿未的权利,便以土地被征收,要重新发发等为由,调整土地,直接侵犯了王某等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面对相关部门的种种违法行为,凯诺律师随即便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律师函,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要求审计局对于审计补偿款的数额明细及发放计划予以明确。
【案件结果】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相关部门同意将征地补偿款的80%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律师说法】
征收集体土地不同于国有土地,相关部门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之前,必须要先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办理完审批手续,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以后,那么相关部门才能正式征收,即使是旧的《土地管理法》中也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相关部门也只能在拿到征地批复文件以后,才能实际占用土地。
对此,北京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违地占用土地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报警,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