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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违建”?法院:强拆行为违法
虽然违法建筑是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是擅自占用土地而建的房屋,但是相关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时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不能为了拆而拆,不能损害当事人相应的权益。
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拆除未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时,应当先要履行立案、调查、认定,作出处罚决定,催告等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或是催告书中的内容,即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等程序,那么相关部门等到救济期限届满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可是,实践中我们却发现,有的地方在对违法建筑拆除时会一气呵成,都不留给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期限,而有的,虽然对违法建筑进行了调查,且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是只履行了部分程序,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便直接强拆了当事人的建筑物或是构筑物,这显然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1999年,某检验站取得了位于某镇某村山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该检验站取得了土地使用权。2019年,该检验站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同年8月,镇三改一拆行政小组对该检验站作出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该通知中认定该检验站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在10日内自行拆除,并且该通知中还明确,如果没有在10日内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
该检验站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本以为只要自己不拆除,相关部门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检验站就更不会被他们给拆除。但是让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半个月后,相关部门对该检验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实施了强制拆除。
【诉讼过程】
面对检验站部门房屋被拆除,该检验站便认为,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了网上查询,检验站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取得联系后,该检验站一五一十的将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告诉了凯诺律师。在听过检验站所说的问题以后,凯诺律师心里已经知道了是怎么回事,于是便与检验站就自己的想法进行了阐述。
该检验站在听了凯诺律师的讲解后,十分认可凯诺律师的说法,且也认同凯诺律师提出的维权策略,所以,便于当日与凯诺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收集到的证据以及检验站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再次详细的分析后,指导凯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凯诺律师直指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其认为,就算检验站部分房屋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也不能随性而行,不能想怎么拆就怎么拆,更不能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同时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如相关部门所说的是真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拆除该房屋之前,除了要履行必要有的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还需要继续履行催告、公告,告知当事自行拆除的期限以及救济的期限等,倘若该检验站没有履行这些事项,即没有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没有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强制对检验站的部分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但本案中,相关部门很显然是没有认真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了房屋,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该检验站的合法权益,所以其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诉讼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最终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该检验站部分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强拆是因征地拆迁所引起,但是此案的胜诉结果却可以成为今后申请赔偿的重要证据。因为,本案中的强拆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所以,相关部门应当要承担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在遇到违法强拆,且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那么可以在拿到判决强拆违法的判决书之后,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国家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内给予赔偿,被拆迁人如果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即赔偿数额不满意,或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等,那么便可以在拿到赔偿决定后,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遇到强拆时,被征收人一定不要与相关部门硬碰硬,不要采取与他们同样的暴力方式来解决问题,必须要保持冷静,及时地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