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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村委会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3-24点击率:626

  土地征收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通过会在征地拆迁中谎报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土地真实情况,而有的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的拆迁工作人员也会利于自身的优势,谋取不当得利,擅自截留土地征收补偿款等。

  李某某在河北某地承包了土地,后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承包地被征收了。可是在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村委会却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某某等人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对于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李某某觉得很不合理,所以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因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李某某便遭到了村委会的逼签,不堪烦扰的李某某,随后委托了凯诺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李某某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李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凯诺律师随即指导李某某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相关部门管理发放铁路征地补偿款专项财政资金一事进行审计。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收到上述申请书之后,一直没有做出任何的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凯诺律师决定指导李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其实,在土地征收中,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截留征地补偿款是时有发生的事儿,但是村委会或是相关人员那些自作聪明的做法其实是害了自己,更是不合法的行为,同时呢,村委会的这种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咱普普通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实践征收中,如果相关人员擅自截留征地补偿,分摊赃物等,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其他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有人擅自挪用、贪污、截留相关的补偿费用,那么一旦情节严重,构成刑事责任,那么就有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