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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谁才是征收主体?
发布日期:2023-02-23点击率:515

  一个项目总是要有人来主导,征地拆迁亦是如此。征地拆迁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而随着疫情管控的彻底放开,新的各类征地拆迁建设项目也纷纷提上日程,比如修路、扩展公路,修建高铁铁路以及一些水利工程等,那么这些项目的相继展开,势必会占用大量的土地,势必可能也会让不少的老百姓遇上拆迁。

  不过,不论是什么样项目的建设,有多少人遇上拆迁,其征地拆迁项目必须要有人来主导它,老百姓也应当在拆迁开始之前了解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说谁才是征地拆迁的主导者,了解征收主体,那么我们便可以在遇到拆迁纠纷时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以免都不知道要告诉。

  集体土地征收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可能会更复杂,但无论其征收程序有多繁琐复杂,刚刚遇到征地拆迁的朋友首先需要先弄清楚谁才是此次征收的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土地征收,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组织实施征收,镇政府、村委会等均是没有权利组织征收,批准征收,实施征收的。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发现此次征收是由村委会或是镇政府带头组织的,那么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作为被征收人则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同样也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主导的,也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其他部门,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那所签订的协议一般也是无效的。

  实践中,若被征收人发现征收项目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无权组织征收的部门实施的,作为被征收人,那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被侵害,则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