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北京房屋拆迁纠纷律师:你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有没有这几种情况?
发布日期:2023-02-03点击率:353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一纸通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冰冷冷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原因是该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被征收人自然是非常错愕的,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好端端的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有的压不住火,于是找相关部门理论,而有的一看到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自己又拿不出来相应的手续,便会按照限期拆除通知书中的要求自行拆除房屋。

  自行拆除房屋很大程度上来说,被征收人已经是默认了自己家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实,仅管最后心不甘,情不愿地拿了征收方之前给予的补偿,但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没有弄清楚真相,在不知道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或是违法之前,建议广大被征收人(或是违建者当事人)一定不要盲目的自行拆除房屋,一定要先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进行审查,一旦自行拆除,那定会对自己不利。那么,如何审查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否是有权机关作出

  违法建筑不是想拆就能拆,也不是谁都可以进行调查认定或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一定要先审查一下该文件是由谁来作出的,如果不是上述部门,而是村委会或是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话,那么该文件就是不合法的。

  二、是否有相关部门的红章

  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件,一般都会带有相关部门的红章,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文件中并没有相关部门的红章的话,那说明该文件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所以,实践中,如果大家收到没有盖红章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匆匆拆除房屋,否则后患无穷。

  三、内容是否明确、完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必须要有行政相对人的具体信息、作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日期以及救济途径和期限,比如有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启动法律程序的期限等。

  实践中,倘若大家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并没有告知大家救济方式及期限,或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那么则说明该文件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此时,不管是被征收人还是违建者都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撤销该文件,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