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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事实上,新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大家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确,不过修改之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从上述的几种情形中我们注意到“成片开发”这一项,许多人可能会对此产生疑问,什么是“成片开发”?跟前述的几种征收情形又有何不同呢?成片开发是否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吗?下面我们就结合自然资源部于去年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何为“成片开发”?
根据自然资源部于去年11月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成片开发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