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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中来看,房屋拆迁补偿非常低,多数情况下是评估环节中出了错,比如评估机构并非是当事人协商选定的,评估时未入户调查,未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等,这些都很容易导致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补偿特别地低。
近日,宁夏的一位当事人在线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去年拆迁了,自己家房屋是属于城中村,在征收之前该地段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内,然而相关部门在对房屋评估时却以周边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进行评估,周边房价都已经上万元了,照这样下去,自己根本买不起房子...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常会在评估环节中做手脚,以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进行评估,擅自决定评估机构,以极低的标准对房屋进行评估来达到目的,那么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极其不合理的评估报告时应当要怎么办呢?法律法规上对评估又有哪些规定呢?
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价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样地,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我们从上述法律法规中看到,房屋被征收,其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比如,如果周边房价是一万一平米,那么对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补偿也不应低于这个价,一旦低于这个原则,那么自然就会导致被拆迁人买不起房。
另外,法律上还明确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若在评估时,征收方未考虑到这些因素,只是简单地依据图片作出评估报告,那么此时该评估报告中的结果自己也是不合理的,若依据这样的评估报告对被拆迁人进行评估,同样也是会导致被拆迁人买不起房。
评估报告不合理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征收方送来的评估报告,一定要仔细查看该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地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简单点来说就是,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那么可以及时地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是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或鉴定,如果对以上两种结果都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房屋评估环节,被征收人一定要紧紧盯住评估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否是经过自己同意的,作出评估报告之前,估价师有没有实地查勘,评估报告上面有没有估价师的签字、落款日期是否正确等,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一定要依法、冷静、从容的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