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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补偿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还可以这样解决问题
发布日期:2022-09-09点击率:343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做了较大地修改,而去年9月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又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就土地征收、“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不过,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过程中,因牵涉到被拆迁人及拆迁人双方的利益,所以在具体征收时,难免会出现拆迁补偿矛盾纠纷。那么,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迟迟未达成协议时,应该要如何救济呢?

  从实践中过程中来看,尤其是在新土管法施行之前,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一旦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达成协议的话,征收方做法往往就是在未对被征收人作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强制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这一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也直接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在双方就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时,征收方首先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征地补偿决定,交出土地,且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实事实上,如果只是单纯地征地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话,可以就补偿事宜先行进行协调,而且旧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就有此项规定。那么如何就补偿争议进行协调呢?

  近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就专门发布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该办法就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之后如何救济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对被补偿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给予答复。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答复期限内召开协调会,召集区征地事务机构、被补偿人进行协调。协调过程中,被补偿人对具体补偿方案所提异议成立的,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协调情况调整具体补偿方案后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再次协调。

  《办法》第八条规定,答复期限届满,经区人民政府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或者被补偿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协调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补偿人。

  另外,《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被补偿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在10日内召开协调会,对于协调成功的就不用再多说了,签订补偿协议,对于没有协调成功的,相关部门需要再次协调,如果仍然没有协调成功或是被征收人两次不出席协调会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此时当事人就需要注意了,若不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那么一旦期限届满,那么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到时房子或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就真的保不住了。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上海房屋征地补偿,并非适用于每一个地方,不过也具有借鉴性。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对于可以协调解决的一些事情,老百姓要积极地参与到相关部门主持的协调当中去,千万不要抗拒,事实上协调要比打官司要好得多,如果可以协调成功,那么不仅可以节省成本,也可以在短时内就拿到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