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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经过合法程序承包了耕地,但是因当地建设项目所需,李先生所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村委会却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接受“重新分地、以租代征”的补偿方案,即每年每亩以xx元支付11年的方式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
面对村委会的这一做法,李先生等人均未签订补偿协议。但李先生等人的行为,使得之后村委会不断地找李先生等人,希望他们能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面对村委会咄咄逼人的做法,李先生等人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李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指导李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材料文件。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款要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但是本案中,村委会竟然变相克扣村民的补偿款,侵害村民的利益。
随后,凯诺律师便根据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指导李先生等人向审计局递交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xx县人民政府管理发放铁路征地补偿款专项财政资金一事进行审计。
但是,相关部门在收到李先生等人邮寄的申请书后,既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对李先生等人进行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凯诺律师指导李先生等人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经过县政府的审理,最终,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在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村委会是离咱老百姓最近的一个部门,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尤其是遇上征地拆迁,我们总能在征地拆迁中看见村委会的影子,而且从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补偿款也是直接由村委会发放给村民的。
但是在此过程中,难免有的村委会会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在征地补偿款中做手脚,肆意妄为地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但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从前述规定来看,不论是土地的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村民住宅费等都需要如实地发放到村民的账户,否则村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虽然村委会要是因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可以截留一点儿征地补偿款,但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能随意地侵占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更不能变相地克扣征地补偿款,要不然其行为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