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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因未在限期拆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村民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资料,但得到的答复是,宅基地不在批复的征收范围内,随后,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赵先生是河北省人,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5月,相关部门作出《关于xx片区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方案的批复》。赵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2019年6月,房地产评估公司受办事处的委托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
2019年7月,xx社区支部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召开了关于xx片区项目专题会议,会议决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收回“滞留户”宅基地使用权和实施强制拆除。随后向“滞留户”下达了限期拆迁通告书,该通知书明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下达催告书,若仍未搬迁,则会实施强制拆除。
2019年8月,两委会议决定对赵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还向有关部门申请予以配合,给予现场保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赵先生委托了律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材料。
2019年9月,相关部门对赵先生要求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作出了答复,表明赵先生的宅基地不在该批复的征收范围内,与该批次无利害关系。随后,赵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赵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下,组织人员公然将其房屋强拆,限制其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所以,赵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其房屋不是相关部门拆除的明显错误。其的房屋已经被批复划为了征收拆迁的项目,明显是相关部门所为,而且其提交的视频中也有相关领导在内,更有大量的特警、城管等人,这能进一步证明相关部门是完全参与了涉案房屋的拆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工作属于公权力的职权范围。虽然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是两委讨论决定,但是在《行政强制法》中并未规定自治组织有权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所以,可以确定,相关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另外,还应当要追加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据此,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显然是不能实施强拆的,其拆除行为也明显是不合法的。
征地拆迁相对于来说较为复杂,涉及到许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