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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有的被征收人家里拆迁十几年了,到现在也没有住进新房的情况也不少,十多年一直租房子过日子。河北石家庄的一千两百多名群众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据相关媒体报道,14年前,也就是2008年,xx区xx项目启动建设,但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建设了没两年就停工了,导致项目涉及的1200多名拆迁群众14年有家不能回,处于回迁无法安置、商品房全部烂尾,回迁户过渡费无法到位的生活状态。
随后,拆迁户代表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后,马宇骏市长起身向14年有家不能回的1200多名拆迁群众鞠躬致歉,并当场承诺3天内解决过渡费、分配安置房、加快施工进度等工作拿出方案,确保拆迁群众顺利回迁。
随后,马宇骏市长还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新官必须理旧账,要想尽一切办法,以最快程序、最快速度妥善解决拆迁居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经常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毁约、违约,导致被拆迁人有家不能回。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拆迁项目是由开发商主导的,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也是开发商,本案中的拆迁项目启动于2008年,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才是在2011年起施行的。
所以,涉案拆迁项目并非是征补条例施行后才开始的拆迁行为,也就是说,本案拆迁项目是商业拆迁而非行政征收。
那么,商业拆迁中如果遇到拆迁问题,那么相关部门是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当然是有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那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补偿安置落实阶段出现违法行为,比如资金出现问题导致项目烂尾、开发商违约不履行补偿义务等,那么相关部门是有义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如果拆迁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或是跑路,迟迟回迁不了,拿不到安置房,要怎么办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启动的商业拆迁项目,在拆迁后,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迟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是如上述案件一样,因资金短缺导致拆迁群众无法回迁,那么被拆迁人可以第一时间以书信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自己的情况,也可以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问题。
2、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否认,征地拆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老大难问题,但不管是商业拆迁,还是行政征收,如果拆迁方有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我们老百姓是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的。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可以以开发商或是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诉讼权。
3、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
在出现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后,一定要积极地就实际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不要逃避,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很多,千万不要一口咬定一个就不放,可以针对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倘若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拆迁方迟迟不履行补偿协议等问题,我们被拆迁人当下要做的就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然后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