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抚安置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等等,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虽然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但是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想怎么征收就怎么征收,更不是谁想征收就能征收的。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中对谁能启动土地征收,谁有权批准征收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实践中,如果征收主体不合法,或是相关部门越权批准征地,那么,不仅此次征收行为不合法,而且还有可能让相关部门或是相关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究竟谁有权批准征收土地,谁有权启动土地征收呢?
批准征收土地的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地,其他主管部门是没有权力批准征收土地的,比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实践中,如果批准征收土地的是上述这些问题,那么其就是越权批准征收,其行为要是严重的话,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实践中发现有人非法越权批准征收土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拨打12336举报,也可以直接向纪检委举报,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启动征收
另外,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也并非是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没有权限的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征收土地的主体以及启动征收的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且与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能是相关部门依法授权的部门。
因此,实践征收中,如果征收主体变成了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村委会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强迫农民签订补偿协议,强制要求被征收人搬迁,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撤销所签协议或是确认他们征收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