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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只要双方就拆迁补偿协商成功并签订补偿协议后,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人都需要依照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征收方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拆迁款如数发放至被拆迁人账户中。
不过,有个别的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交出房屋并腾空后,经常会出现违约或是毁约,以政府资金紧张等为由拒绝发放拆迁补偿款的情况。
近日,就有一位河北的村民留言反映了这样的问题,该村民称,自2021年拆迁以来,他们家已经搬出村里一年多,但是至今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打过很多次电话,给的回复就是早就上报等待打款,而正式的协议是2022年1月签订的,协议上约定的是7日内打款,但是现在已经五月份了,依然没有拿到拆迁款,每次打电话问情况,不是让等,就是让等,说等市里打款,说可能现在政府资金紧张....
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是对相关部门的信任,相反,相关部门也应当要遵守承诺,遵守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那么,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与公民或是法人签订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话,公民或是法人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呢?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再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以及《民法典》中的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相关部门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被拆迁人都有权要求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