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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村委会强制拆除了房屋怎么办?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2-04-19点击率:507

  从大多数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发现,有的村委会经常会以“旧改居”“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要求被腾退的村民腾退房屋,但是在整个腾退过程中,村委会并没有与村民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村民也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村委会便强制拆除了村民的房屋,那么此时被腾退的村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7年xx工程建设项目启动,该项目经xx村,贾某某的房屋在拆除范围之内。同年8月,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因贾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便强制拆除了贾某某的房屋,随后贾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但是一、二审法院认为,贾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xx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而贾某某提供的拆除现场证据只能证明xx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不能证明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是xx管委会、镇政府所为。最终贾某某的起诉和上诉分别被裁定驳回。

  随后,贾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二审裁判中的错误,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下面我们来看看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认为的。

  1、村委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府相抵触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2、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一般对于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只能是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谁都不可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而且就本案而言,虽然村委会自认系其自行实施强制拆除,但是各方对xx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参与组织拆迁工作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且村委会在房屋被强拆后送达的《通知》也明确,拆迁系xx工程顺利进行,要求贾某靶标自行拆除房屋并到村委会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否则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予以强拆,所以对贾某某房屋的强制拆除,不应当认定是村委会自主实施,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市政项目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的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

  3、村委会仅仅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

  另外就本案而言,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是村委会实施,但是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仅仅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也就是说,村委会只能帮助征收方落实征收工作,而不能擅自强制拆除房屋。实践中,如果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那么赔偿责任应由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共同承担,而不能只由村委会来承担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什么征收项目,村委会和相关部门都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所以实践征收中,要是遇到村委会或是街道办等部门强制拆除房屋,那么这是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