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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中,被征收人通常能看见或是收到的文件有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协议、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等,不过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补偿决定一般针对的是违法建筑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但如果房屋不存在违法或是对补偿标准没有异议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收到这两件的,也不需要对这两文件提起诉讼,但是征收决定是必须要有的一个文件,有了征收决定,那才意味着征收工作的正式开始,那么如何才能确认行政机关下发的征收决定呢?
李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因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在征收程序及实体方面存在重大的违法。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代理本案。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李先生所在地走访、调查具体情况下,并同时指导李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凯诺律师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向相关部门申请的材料初步判断,此次征收确实如李先生所说一样,征收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
1、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征求公众意见既是法定程序,也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方式,但是根据现场调查和与被征收人的交谈,发现此次征收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征求老百姓意见。
2、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必经的一个征收程序,可是本案中,不仅未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老百姓意见,且也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3、征收补偿款未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根据征补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然而本案中,不仅未足额到位,甚至连征收补偿都没有便展开征收工作,显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
在对案件进一步分析之后,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凯诺律师随即指导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也将上述的几个观点向法院进行了阐述,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确定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想必了解征地拆迁的人都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条件、征收程序等作出的明确规定,在具体征收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征补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却未能遵守程序,并且其也没有提交其有依法履行征收前置程序方面的证据,所以,征收决定最终被法院判决违法也是不出所料的。
事实上,审查征收决定是否违法或合法,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或是计划,是否是因公共利益也是审查征收决定的重要点。
一般情况下,征收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必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如果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或是并不符合上述规划或计划,那征收决定也有可能是违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对征收行为有异议,那么一定要在看见征收决定之后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一般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文件提起诉讼的时间只有6个月,一旦过了起诉期限,那么被征收人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