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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建整治过程中,相关部门未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非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形并不罕见,但这般操作对当事人来说就如晴天霹雳,必定会让当事人损失不少。那么,面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强拆,当事人能不能主张相应的赔偿呢?
首先我们需要先明确以下三点:1、房屋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相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认定,相关部门仅凭当事人拿不出房产证便将房屋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则明显在程序存在不合法。2、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同样也违反了有关规定,也是不合法的行为。3、经过法定程序调查、认定后,若房屋并非属于违法建筑而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即使没有房产证,那么在被强拆后也需要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全面赔偿。
接上面第三点内容,行政赔偿一般只建立在合法权益被违法侵害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那么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应的赔偿,才有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看了上述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心中更有数了,获得行政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倘若自己的房屋在建设时并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即建房之前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建房完成后也未办理房产登记等,那么该房屋很显然是不合法的,违法建筑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后,当事人自然也就无法主张这项行政赔偿。
即使不甘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那么可能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2037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之后,真的就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吗?
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后,当事人也并非一分钱的赔偿都拿不到,其可以主张以下两项赔偿,一是建筑材料的赔偿,二是室内物品的赔偿,如家具、沙发、桌椅、床等。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究竟能不能获得建筑材料的赔偿,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分析。如果,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话,若当事人认为自行拆除代价比较大,且价值也不大,自动放弃的话,那么一般则不会产生行政赔偿。
当然了,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房屋,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话,那么有的相关部门可能也会自认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建筑材料的权利。
对此,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这类文件时,无论能不能获得该部分的赔偿,都一定要及时地对建筑材料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只要有证据,那么我们就有很大的机会获得赔偿。
另外,对因违法强拆造成室内物品的损失,也需要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可能也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该部分的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总之,还是那句话,时刻搜集证据无论是在征地拆迁中还是违法建筑整治过程中都是很有必要的,而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获取,同时最好还要有室内物品相应的票据等,这些都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主要证据。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对家里的一些贵重物品(如名人字画、珠宝等)最好事先保存至安全的地方,以免因相关部门的违法建筑而毁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