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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我们广大村民最为熟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了,其在村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尤其是在遇上征地拆迁时,经常会出现村委会的影子,并且其还通常会协助征收方完成具体的征收工作,比如落实征地补偿、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等。
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这一种情况,就是村委会违背农民的真实意思,在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最终让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原本以为村委会是被征地农民与征收方之间的“润滑剂”,有了村委会可以更好地解决拆迁问题,但从实践中来看,并非是这样。那么村委会擅自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被征地农民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般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应当是行政机关与被征地村民或是某个村,并且协议是否有效也要看签订协议时双方是否都是自愿的。
反之,如果是村委会直接替被征地农民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被征地农民就无法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思。因此,在此看来,村委会擅自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则就构成《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权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也就是说,村委会擅自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后,只要被征地农民没有认可所签协议内容,那么该协议内容一般不会对被征地农民生效,也就是该协议内容无效。
当然了,如果村委会在替被征地农民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时,经过了被征地农民的同意,且有被征地农民的书面委托书,那么一般而言,该份拆迁协议内容则是有效的,被拆迁人需要按照该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义务。
只不过,很多时候都是村委会背着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有时还会“冒名”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一般都是不合法的。那么要是村委会没有经过被征地农民的同意或是“冒名”代替村民直接签订了补偿协议,作为被征地农民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责令其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依照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当村委会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时,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责令村委会改正,若反映后没有得到结果,那么还可打12345或是12336举报。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遇到他人侵害自己的行为或是村委会代替自己签订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时,那么征地农民在知道后,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该协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