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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中要求于女士在两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但因于女士未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便对房屋实施了强拆。违法建筑仅一纸通知就能被拆除吗?违法建筑的拆除需要走哪些程序?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于女士是山东省人,在某开发区有一处房屋,该房屋系从李先生处购买所得。后于女士的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2019年4月,村民委员会对于女士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通知书中要求于女士于两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因于女士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后相关部门便组织人员对于女士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于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于女士认为,相关部门实施拆除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四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4月19日,实施拆除行为的时间是在通知之后,而于女士起诉的时间是同年10月19日,所以,于女士的起诉期限首先是没有错过。再者,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四条规定,相关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应当要事先催告,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另外根据第三十七规定,在催告之后,如果当事人还不依法进行拆除的,相关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等事项。违法建筑的拆除,只有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拆除。
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于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上诉称,于女士的房屋无合法权益,也没有主体资格。该房屋没有任何的规划、批准、建设的手续,是典型的违法建筑。而且,于女士是城镇居民,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宅基地,所以,于女士所购房房屋的协议是无效的....
于女士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使其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要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依法拆除,但是相关部门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的房屋,显然是违法的。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于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该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均不能否定于女士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于女士首先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对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另外,即使相关部门于女士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履行事先公告的法定程序,并在于女士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上述程序便实施强拆,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违法建筑的拆除并非是一蹴而就,也并非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就能直接强拆的。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然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