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实践中,房屋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一旦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隐患的违法建设,那么面临的结局最终就是被拆除。我们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再比如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建设项目未批先占,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是建设项目严重影响了交通、城市规划,生态环境等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话,那么势必会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违法建筑不能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更应当要依法进行,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建筑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理,保障当事人权益不被侵害。